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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2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百牙中路1号,电话:0566-2088159,邮箱:czxfj105@sina.com;邮编:247100)。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有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一)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29条。一是及时发布公共服务清单。根据2022年新颁布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认真修订完善我局公共服务指南和公共服务清单,公开发布《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公布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告》。二是加大基础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加大政策法规、决策公开、建议提案办理、财政资金、招标采购、新闻发布等栏目基础信息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公开相关信息77条。三是做好回应关切工作。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围绕群众关注热点,发布政策解读信息8条,公开动态信息311条。
(二)依申请公开。2022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2021年结转2022年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结(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零行政复议、零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一是细化工作措施。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据市政府公务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有序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加强信息发布审查。严格落实“三审”制度,加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坚持落实专人每日读网巡查,及时整改测评反馈问题,确保政府信息管理安全高效。三是严格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清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截至2022年底,本部门印发、废止及现存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均为零,相关情况说明已在“政策法规”和“监督保障”栏目进行说明。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是加强平台政务服务工作。积极配合皖事通办政务服务网建设,推动4项信访服务事项上线服务,在线办理服务事项7件。二是加强部门网站建设。强化网站平台运维管理,不间断发布更新栏目信息379条。
(五)监督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务公开队伍建设,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强化学习提高。认真学习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三是推动工作落实。认真读网巡查部门网站,及时落实整改测评反馈问题,对照政务公开考评指标,及时调整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业务基础还不够扎实,政务公开测评反馈的错敏字、错链等问题还时有发生。
改进情况:常态化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积极参加市政务公开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升政务公开业务水平。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度,坚持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查找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易错易漏环节,进一步加强整改规范,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