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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32T/202009-00020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5
废止日期:
池州市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15 15:39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根据《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固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审查。
  第六条 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分管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没有明确标识的信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 机关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的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是否给予公开”的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 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审查的明确意见。
  第十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用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予以公开的方式。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